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最近,新闻媒体相继报道了殡葬行业的数起违法违纪案例,如北京市房山区民政局局长滥用职权,擅自将公墓承包给私人经营,造成违规预售骨灰格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民政局副局长等民政干部组织参与倒卖尸体,牟取私利;黑龙江省铁力市民政局对当地东升林场擅自毁林建墓监管不力,并参与利润分成等。上述事件严重违反了国家殡葬管理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损害了民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为了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重视殡葬工作。要充分认识到殡葬领域反映出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进行深刻反思;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解决当前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关系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媒体曝光的几个事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鉴。要对殡葬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及时查找和发现问题,督促殡葬服务机构自查、自省、自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要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殡葬管理责任制,严格履行责任追究。对于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遏止事态的发展,坚决整改。
三、清理整顿公墓,加大对非法公墓的查处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媒体曝光殡葬领域几个事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公墓的力度。殡葬管理问题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暂停批建新的公墓。各地要对现有公墓逐个进行检查,对未经审批或违法批建的,要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清理整顿。对虽经审批,但擅自扩大墓穴面积、乱占土地的,以及炒卖墓穴、骨灰格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公益性公墓向外出售墓穴的,要原地封存并立即停止经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进行违规活动的,上级民政部门要向当地政府建议,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行政领导的责任。对公墓单位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当地民政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定期将公墓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便于群众监督。
四、严格规范殡葬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殡葬服务市场秩序。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的精神,对违反殡葬服务设施兴建、经营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定要依法行政,严厉查处。对民政部门行政不作为的,要严肃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不得擅自进行遗体火化、遗体运输服务。公墓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炒买炒卖公墓穴位或骨灰格位。殡葬服务机构属于特殊行业,是为人民服务的窗口单位,要弘扬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牺牲群众利益换取经济利益。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殡葬服务水平。
二〇〇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