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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农村公益性墓地禁止提供给非村民

    新华社北京2007年5月14日电(记者 田雨、卫敏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14日公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明确的。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的,应当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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