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办函〔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做好今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水平,倡导文明祭扫新风尚,民政部制定了《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2010年清明节工作方案
为提早应对2010年清明节祭扫高峰,做好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倡导殡葬改革新风尚,实现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工作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活动的优质服务、安全保障和宣传引导工作,努力实现文明祭扫、平安清明,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主题,建立协调高效的清明节工作机制,大力开展优质服务,确保群众祭扫安全,积极倡导殡葬新风尚,努力实现群众祭扫活动安全、文明、和谐、有序。
三、工作内容
(一)强化预防措施,确保祭扫安全。牢固树立安全防范特别是消防安全意识,针对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时间空间相对集中的特点,提早制定祭扫接待方案、人流交通疏导方案和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认真查找安全隐患,保证供电、消防、应急疏散等设施完好,确保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祭扫高峰日和节日期间24小时值班,并做好祭扫观察点的信息报送工作。要协调配合消防、公安交管部门做好祭扫设施及周边的防火和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保证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积极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活动的通知》(民函〔2010〕2号)精神,充分认识优质服务在推动殡葬改革,特别是做好清明节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优质服务月”活动,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殡葬行业良好形象,努力实现规范服务、文明服务、诚信服务和优质服务。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主动向社会宣传殡葬优质服务的内容和要求,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殡葬服务的满意度。
(三)大力倡导绿色殡葬,树立文明新风尚。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群众选择骨灰树葬、花葬、海葬等生态葬法,推广小型墓、壁葬、寄存等节地葬式,着力营造文明科学的丧葬风尚。积极推广鲜花祭扫、网络祭扫、家庭追思会等健康文明的新祭扫形式,减少因燃放鞭炮、焚香烧纸引发的火灾隐患和环境污染,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低俗的丧葬陋习,使文明健康的祭扫方式被更多的群众接受。
(四)积极推行惠民殡葬政策。加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落实力度,结合本地实际,以清明节为契机,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殡葬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为重点,争取在清明节前后出台一批惠民殡葬政策措施。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已有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推进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殡葬权益。
(五)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充分利用清明节期间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殡葬服务接待场所人流量大的有利时机,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殡葬改革展、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殡葬改革在节约土地、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方面的重要作用,推介殡葬新政策、新做法和新经验,宣传先进模范事迹。要帮助群众正确区分基本服务项目与选择服务项目、殡仪馆服务与市场中介组织代理服务之间的差别,辨别“黑中介”、“消费陷阱”等损害群众权益的行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明白消费。要公布服务热线电话,保持监督投诉渠道畅通。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日—3月14日)
1.3月初,民政部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清明节工作的通知》。
2.3月9日,民政部召开全国清明节工作视频会议,对清明节期间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各地按要求进行动员部署。
4.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开始运转。
5.3月14日之前,各地按照民政部设置观察点的要求,设置本地清明节群众祭扫情况观察点,并将《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附件1)报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3月15日—4月11日)
1.全力做好清明节文明祭扫、安全保障工作,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群体事件。
2.3月15日,民政部和各地举行“优质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
3.民政部网站设立清明节祭扫专栏,实时发布清明节工作信息和各地祭扫信息,介绍各地群众祭扫活动先进经验和做法,为群众祭扫提供便利服务。
4.3月27日开始,启动清明节期间的应急值守工作。
5.收集汇总清明节工作资讯,并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3月27日、28日,4月3日、4日、5日,各观察点按要求上报《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附件2)。
6.4月3日、4日、5日连续三天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群众祭扫情况,提醒公众把握祭扫人数变化规律,安全出行,文明祭扫。
(三)总结阶段(4月12日—4月20日)
1.各地及时对清明节工作进行总结,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将工作总结于4月15日之前报民政部。
2.民政部向国务院报送工作总结。
3.对观察点、观察员、信息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做好清明节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清明节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任务重的地区,提请当地政府成立清明节工作指挥协调机构,形成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全力以赴保障清明节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做好祭扫监测。各地要按照民政部《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的要求,科学设立观察点,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上报信息准确有效。各观察点务必于3月27日、28日,4月3日、4日、5日下午16点前向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各殡葬服务单位应主动向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报送本地清明节工作措施、祭扫动态和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葬服务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指导殡葬服务单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规范服务内容和程序,做好群众祭扫活动的准备工作,并重点加强节日期间祭扫场所的安全保障和规范服务检查,及时关注舆情,妥善处理群众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投诉。
附件:
1.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设置表
2. 2010年清明节观察点群众祭扫情况日报表
民政部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10—58123275/3273
传真:010—58123268/74
电子邮箱:yangwentao@mca.gov.cn
联系人:杨文涛 孙文灿 刘珺 |